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是指赞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开初为共同纲领)并成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的党派和团体以及有关方面。有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各界爱国者(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凡赞成本组织法第二条之规定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个人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议邀请者,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并得被选为全国委员会委员。第三条又规定:每届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参加单位、名额及代表人选,由上届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定之,但第一届由中国人民政协筹备会协商定之。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为确定参加全体会议的单位和名额,新政协筹备会经过充分协商于 1949年6月19日通过《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根据规定,参加新政协的代表分为党派代表、区域代表、军队代表、团体代表(共45个单位)和特邀代表5大类。
195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开会时,政协的参加单位发生了变化,区域代表、军队代表由于已经参加人大,不再作为政协的参加单位,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改由党派、团体、界别、特邀四个方面组成。即由中共、民革、民盟、民建、无党派、民进、农工、致公、九三、台盟、青年团、工会、农民、妇联、青联、合作社、工商联、文联、自然科学团体、社会科学团体、教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和平友好团体、社会救济福利团体、少数民族、华侨、宗教界共28个单位和特别邀请人士组成。以后各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略有变化。至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则由中共、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致公、九三、台盟、无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工商联、科协、台联、侨联、文学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33个参加单位和特别邀请人士组成。
中国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与全国委员会大同小异。
十届全国政协由34个界别组成,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无党派民主人士、中国共青团、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中国科协、全国台联、全国侨联、文化艺术界、科技界、社科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和特别邀请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