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以及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鼓励招商引资项目早拿地、早动工、早投产、早达产,实现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快速落地
在疫情防控期间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采取特事特办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产业项目投资落户,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水区产业项目准入、引入决策等相关审核流程,优先安排使用手续完善的政府储备土地,优先保障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取消拟出让土地意向投资者征集公告环节。
二、项目动工“容缺审批”
重点产业项目、疫情防控相关产业项目在疫情防控期间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需动工建设的,在项目动工建设审批要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事中事后可监管条件和非关键性材料暂缺的情况下,予以先期受理并进行全流程“容缺审批”。
三、加快兑现产业扶持
在疫情防控期间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对符合增资扩产、外资奖励、总部经济等相关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提出扶持申请的,实施快速受理、快速审批、快速发放。疫情防控相关的产业项目提出上述产业扶持申请的,给予单独、优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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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弹性缴付履约保证金
在疫情防控期间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意向书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可申请延期缴付或以出具银行保函方式缴付。延期缴付时间最长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
五、放宽土地价款缴付时间
在疫情防控期间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招商引资项目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土地价款的,不计收滞纳金、违约金和分期支付产生的利息。
六、放宽基础设施配套费缴付时间
在疫情防控期间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招商引资项目可申请延期缴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批准后,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缴付时间最长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
七、放宽经济指标履约时间
招商引资项目受疫情影响对产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协议中约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税收强度以及其他产业指标(包含但不限于外资、科技成果、项目招商等)存在履约困难的,履约时间可根据疫情防控时间相应顺延。
八、鼓励招商引资项目加快建设进度
对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动/竣工时间或开发建设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及之后的招商引资项目,动/竣工履约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时间相应顺延。为鼓励招商引资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对原合同约定在 2020 年内动/竣工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原合同约定的最后动/竣工日期前动/竣工的,按项目 2020 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给予扶持; 在原合同约定的最后动/竣工日期之后 2 个月内动/竣工的,按项目 2020 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0.5‰给予扶持。本项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 100万元。
九、鼓励招商引资项目提前投/达产
对产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投/达产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及之后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达产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时间相应顺延。
为鼓励招商引资项目提前投/达产,对原协议约定在 2020 年内投/达产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原协议约定的最后投/达产日期前投/达产的,按项目 2020 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给予扶持;在原协议约定的最后投/达产日期之后 2 个月内投/达产的,按项目2020 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0.5‰给予扶持。本项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 100 万元。
十、推行“不见面”招商模式
在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采取“线上”招商方式开展招商推介、互动交流和商务洽谈,由区投资促进局联同电信部门提供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平台服务;三水区产业项目准入申请事项推行“不见面”办理,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可选择通过快递送达,需核对原件的统一改为网上核对扫描件。对疫情防控期间上级出台的惠企政策与本措施有重叠的,经区政府批准后企业可叠加享受本措施。对上级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疫情防控期间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经科局承担,申报方式和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