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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及中央、省、市的工作要求,全力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 与农业经营主体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实现稳产保供稳就业,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扶持对象
符合我区农业产业导向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家庭农场、休闲农业企业(果蔬渔业类)、菜篮子基地、经营大户(连片经营300亩以上)以及农业贷款户(含“政银保”贷款户),以下统称农业经营主体。
二、扶持措施
(一)税收延期支持。
1.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税收申报困难的农业经营主体,可在申请后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农业经营主体,由农业经营主体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二)援企稳岗支持。
2.农业经营主体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生产经营支持。
3. 对承租区、镇(街道)两级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发包的农业用地的农业经营主体,免收2020年2月、3月的租金。协调、倡议在我区运营的其他各级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减免租户租金。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的业主为租户适当减免疫情期间租金。对于2020年1月时无拖欠土地承包款、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允许其延至6月份再缴交2020年度土地承包款。〔责任单位:区国资局、各镇(街道)〕
4. 对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龙头企业、休闲农业企业、“菜篮子”基地、经营大户每个15万元;家庭农场每个4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5. 对我区“菜篮子”基地的区内直销店进行2个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月租金的50%。(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四)金融服务支持。
6. 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农业贷款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农业贷款户,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需办理展期的,由银行机构负责更新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人行三水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三水监管组)
7. 区出资 1000 万元与原“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
(2000 万元)设立临时性“过桥基金”,从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 2020年6月30 日(含6月30日),为“政银保”贷款户和其他农业贷款户发生的续贷贷款提供临时拆借服务,减轻续贷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人行三水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三水监管组)
8. “政银保”贷款户在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发生的“政银保”贷款(包括续贷)的贷款额度,可按原贷款额度上浮10%或以上。单个“政银保”贷款户最高贷款额度不高于《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三府〔2017〕36号文印发)有关规定。(责任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人行三水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三水监管组)
9. 农业贷款户在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发生的正常续贷和展期贷款,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予以贴息,
10. 实施“政银保+”工作,以引入通过审批的农业龙头企业为“政银保”贷款农户提供担保的方式,提高农户贷款额度 15%,为农户提供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人行三水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三水监管组)
(五)政务服务支持。
11. 加大对农业贷款工作的协调力度,建立贷款工作绿色通道,由原来的常规审批时间12个工作日缩减为6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人行三水支行、各镇(街道)〕
12. 加快办理省农业农村厅的《民生保供企业资质证明》,打通农产品运输障碍。(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六)叠加配套支持。
13. 对疫情防控期间上级出台的扶持政策与本措施有重叠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叠加享受本措施。对上级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农业经营主体。
上述扶持措施,同一措施同时符合多个类别的经营主体,仅取最高标准进行扶持;同一法人或法人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多个农业经营主体不作重复扶持;已享受我区其他行业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申报方式和时间另行通知。
原文下载: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