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6日政协第十届佛山市三水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1年12月23日政协第十一届佛山市三水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佛山市三水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镇(街道)联络处是在区政协和镇(街道)党(工)委双重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政协镇(街道)联络处的委员主要由本辖区的政协委员组成。
第二条 政协镇(街道)联络处的设置和变更,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政协镇(街道)联络处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委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等。
(二)负责召集本辖区的委员按时参加政协全体会议。
(三)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区政协的工作安排,组织本辖区的委员开展活动,认真履行职能。
(四)组织委员对本辖区的重要事务、群众反映强烈和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有重点地开展调研、考察、座谈、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区政协反映。
(五)组织本辖区委员列席本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会或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会议。
(六)组织委员开展联谊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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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协助区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
(八)加强对委员的日常管理,密切与委员的联系,关心委员的工作和生活,维护和保障委员的民主权利,为委员履行职能创造良好的条件。
(九)认真完成区政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四条 政协镇(街道)联络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联络员1名。区政协镇(街道)联络处主任视会议内容列席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政协镇(街道)联络处的各项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行充分协商,兼听博纳,集中正确意见,对需要作出决定的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六条 政协镇(街道)联络处开展活动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区政协分管联系领导以及专门委员会、区政协机关领导和不是本联络处的有关委员参加。
第七条 政协镇(街道)联络处自主组织本辖区委员进行履职活动,重要活动或需要区政协机关提供协助的应事先告知区政协组织联络室。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加强各镇(街道)委员工作室硬件建设,力求将委员工作室打造成本辖区委员履职的工作载体。
第九条 政协镇(街道)联络处原则上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
第十条 政协镇(街道)联络处应建立委员学习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委员集中学习,指导好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
第十一条 以政协镇(街道)联络处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需经集体讨论,并由主任审定。重大问题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区政协办公室向有关方面报送。
第十二条 政协镇(街道)联络处应与本辖区党委、政府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使委员更好地知情参政。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各政协镇(街道)联络处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各政协镇(街道)联络处有关的重要事宜,交流工作经验,加强各政协镇(街道)联络处之间的沟通和联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简则自政协佛山市三水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政协佛山市三水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三协﹝2016﹞11号、三政协﹝2017﹞17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