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不是三水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三水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区政府组成人员;
二、出席政协第十一届佛山市三水区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委员。